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,提高使用效益,根据教育部《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》(教高[2000]9号)文件精神,结合我校实际,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属于学院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的教学、科研、办公仪器设备均适用于本制度。
第三条 仪器设备管理和使用应贯彻“统一领导、归口管理、分级负责、责任到人”的原则,做到合理配置、物尽其用,提高完好率和利用率。
第四条 学院教务处(是仪器设备管理的职能部门,主要职责是:
1.根据学院教学、科研等工作的需要,编制年度仪器设备购置计划。
2.对仪器设备领用、使用单位进行督促、检查,做好仪器设备管理工作。
3.负责仪器设备的计划管理、帐卡物管理、档案管理、维修管理、使用调剂、报废处理和投资效益分析。
4.制定仪器设备采购方案,组织采购。
5.负责仪器设备数据报表的编制工作。
第二章 仪器设备管理的范围与计价
第五条 仪器设备管理的范围界定
1.能独立使用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、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,单价在500元以上的一般仪器设备及单价在800元以上的专用仪器设备,列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。
2.单价在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一般仪器设备及单价在2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专用仪器设备,列入低值仪器设备管理范围。
3.单价为1000元至10000元的软件产品,作为附件列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;单价在10000元以上的软件产品,单独列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。
4.一般仪器设备指办公和业务通用设备。
5.专用设备是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,包括各种仪器、机械设备、医疗器械、文体设备等。
第六条 符合第五条规定的自制、捐赠或调拨的仪器设备,均应计价列入资产帐。
第七条 仪器设备的分类以教育部2000年编制的《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目录》为准,仪器设备管理部门应按此分类编号、入帐、建卡。
第八条 仪器设备的计价
1.计价
(1) 建造、购入、调拨和捐赠的仪器设备,分别按造价、购价、调拨价、捐赠价入帐。
(2) 自制的仪器设备,按加工费、材料费的总价入帐。
(3) 仪器设备的运杂费,一次性安装费计入固定资产价内。
(4) 仪器设备价值不明且无法查明其原因的,可依据实际情况估价入帐。
(5) 按规定支付的车辆购置附加费及社控费计入固定资产价内。
2.仪器设备价值的增减变动
仪器设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应增减其原值:
(1) 原有的仪器设备,因加工改造而增加附件数量、使用功能或提高质量时,按所开支的成本费增加原值。
(2) 成套设备因毁坏或拆除其原有部分时,应减少其原值。
(3) 仪器设备的维护和修理,不管开支多少,均不增加固定资产原值。
第三章 仪器设备的计划与采购
第九条 仪器设备的购置经费实行预算制度。经费主管部门按照学院教学、科研等方面的需要,分轻重缓急,统筹安排经费预算。
(一)计划
1.计划编制
(1)学院根据建设发展规划、专业设置、教学和科研等方面的需要及资金情况,制定年度仪器设备购置计划。
(2) 各系(部)根据专业教学计划、教学大纲、课程设计、毕业设计等要求及实验实训室总体规划,制定仪器设备的年度购置计划,并于每学年末填报《湖南信息科学职业学院仪器设备购置计划论证报告》交教务处。
2.计划审批
教务处汇总各部门仪器设备购置计划,上报院长办公会统一审批。
3.计划的调整与变更
因计划上报单位任务变更或预测不准确,仪器设备的规格、型号需作变动时,应及时按原报批程序办理购置计划的增减、调整手续。计划上报单位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,采购供应部门已按计划订货或进货而造成的损失,由上报购置计划的部门或单位负责。
4.自制仪器设备应写论证报告,经审批后方可施工。完工后由教务处(设备教材科)组织专家验收,核实经费开支,建立固定资产帐目。
第十条 采购
1.采购部门
全院教学科研的仪器设备,由教务处统一采购;行政办公设备,原则上由教务处统一采购。
2.采购方式
(1)坚持公开采购原则。 根据实际情况,采取公开招标与集体议标的方式,提高采购过程的透明度,作到公开、公正、公平,力争买到性价比高、质量可靠、售后服务好的设备,最大限度提高投资效益。
(2)大型精密、贵重仪器的购置,购前必须进行充分的市场和用户调研,对其性能、技术参数、规格型号、选件附件、售后服务等进行认真的论证;常规办公设备,如计算机、空调、打印机、复印机、传真机、扫描仪、照相机等,可不再填写论证报告。
(3)精密、贵重、进口设备的谈判,要确定项目单位技术负责人,项目单位必须成立由院主管领导、技术人员组成的采购小组。
3.合同签定
所有仪器设备采购合同,由教务处具体恰谈,报院长批准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才能生效;必要时,可以由院长授权人签字。合同中的技术条款部分由项目单位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签字。
第四章 仪器设备的验收
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到货当日起的一周内(精密贵重仪器设备15天内),必须对订购的仪器设备开箱验收,并着手进行安装。安装完毕后,会同教务处、财务处、后勤处进行验收,并办理验收有关手续:
1.开箱点验。认真进行外观检查,查明是否有损伤;按合同规定及装箱单,详细清点、逐项登记,检查设备、附件、说明书、质保单、技术文件资料等是否齐全或是否相符。
2.质量检查。设备开箱点验后,进行质量检查,严格按照合同要求及技术文件规定,逐项检验、详细记录数据,检验功能是否符合要求、技术性能指标是否达到、运行是否正常,做出结论,填写统一规定的验收单,归档备查。
3.验收检查中,发现残损、缺件、实物与订单不符或质量不合格的产品,必须立即写出质量检验报告交教务处,以便及时会同采购部门与供货单位进行交涉处理。
第十二条 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安装、调试和验收工作必须精心计划,周密组织,做到万无一失。
第五章 仪器设备的帐、卡、物
第十三条 教务处对仪器设备管理负有监督职责,长期闲置不用、使用不合理或利用率低下的仪器设备,教务处有权重新调配使用。专业调整、教学科研任务变动时,由教务处对仪器设备进行统一调配。
第十四条 使用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,并制定相应操作规程和使用办法,建立严格的工作制度。对不遵守规定,造成仪器设备丢失、损坏者,按有关规定进行赔偿,进行相应的处分。
贵重仪器设备,应建立管理档案,进行使用效益考核。未经专门培训的人员不准进行贵重仪器设备操作。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要相对稳定,未经教务处和管理人员的同意,不准擅自使用、移动、调换或出借仪器设备。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发生变动,必须事先通知教务处,办理资产移交手续。
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和资产处应按照教育部2000年编制的《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目录》对仪器设备进行编号登记,建立仪器设备明细帐卡。财务处应根据资产处的固定资产记帐凭证办理报销手续。
第十六条 在不影响本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,经教务处批准,可按有关规定,通过租赁、对外服务形式开展仪器设备的有偿使用活动。
第十七条 教务处和财务处每月对帐一次,保证帐帐相符、帐物相符。使用单位与教务处每学期对帐一次,保证帐、物、卡相符。
第十八条 仪器设备的保管要求:
1.设有帐卡,登记齐全、完整,帐物相符,质量清楚。
2.随机技术资料齐全(合格证、技术说明书、验收单等)。
3.文明整洁,仪器设备存放、摆列有序。
4.有专人负责保管。
第十九条 仪器设备使用的基本要求
1.建立健全完备的使用管理制度,如操作规程、安全制度、学生实验守则,维修保养制度等。
2.精密贵重设备,有专人负责保管、使用和维修。
3.小心使用,及时维修,不断提高设备完好率。
4.充分使用设备,挖掘潜力,不断提高设备利用率。
5.积极钻研技术,不断掌握、开发设备功能,不断提高投资效益。
第二十条 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对所管辖的仪器设备负有全部责任。任何人员未经管理人员同意,不准自行使用、移动或调换仪器设备,未按规定办理手续,任何人不得借出或调出仪器设备。
第二十一条 建立严格的安全制度,加强安全防护措施,切实做好防火、防盗、防破坏、防事故等工作。仪器设备的管理人员,应根据仪器的不同性质、要求,分别做好防尘、防潮、防冻、防震、防锈等各项工作。
第二十九条 计价赔偿按以下档次进行
1.501—1000元的赔偿 50%
2.1001—2000元的赔偿 40%
3.2001—5000元的赔偿 30%
4.5000元以上的赔偿 20%
第三十三条 常用的工具、仪器设备,如收录机、录像机、照相机及附件、万用表、电风扇、秒表、计算器等,不认真保管,造成损坏、丢失的,原则按折旧价照价赔偿。
第三十四条 损坏、丢失的仪器设备的的折旧价值,由教务处会同财务处,参照国家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的规定共同商定。